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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

日期:2024-08-19 08:26

  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为了规范专职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包括政府专职和单位专职。政府专职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属地政府专职纳入本区域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提升全灾种、大应急的综合救援能力。

  第五条专职和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三)确有必要建立政府专职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所在乡镇、街道;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六)按照规定应当建立专职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

  第八条城市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的政府专职执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执行《乡镇》标准。

  第九条单位专职的建设,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设置2支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支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十条专职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专职建立后10个工作日内,由建立单位报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专职拟撤销的,建立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发展机制,探索明确符合消防职业特点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身份属性。

  第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等方式招录,具体招录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另行规定。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科学编制政府专职用人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十三条已经投入执勤的消防救援站人员配备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对应建设等级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充配备政府专职员,并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消防救援力量布局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员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在岗和晋级等培训,并加强对单位专职培训工作的指导。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情况、考核成绩作为等级评定、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政府专职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应当经过省或者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机构的培训考核。初任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经过地级以上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的入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省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专职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专职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单位专职可以参照执行。

  专职应当建立并执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与消防救援机构实现接警调度系统互联互通;按照规定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分类、任职年限、评定考核以及纪律要求的具体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单位专职消防员可以参照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证件、着装、标识和被装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和标识。

  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有关政府专职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单位专职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专职接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指定的灾害事故现场,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职在消防安全巡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提示、指导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专职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利用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消防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专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及时救人和转移物资,并向当地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灭火救援情况,依法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做好政府专职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其他支出等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加大对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政府专职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专职的执勤消防车(艇)可以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外观制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执勤消防车,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专职的执勤消防车(艇)免交车辆通行费、泊车(岸)费;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半岛BD SPORTS,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

  第二十六条单位专职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费用,经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核准,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半岛BD SPORTS,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安排、离队补助等制度,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退出保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一线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专职消防员高风险半岛BD SPORTS、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项目和标准,结合实际为专职员发放执勤、现场救援等补贴;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员,可以结合实际发放高危补贴。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等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看病就医、交通出行、参观景区、积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专职消防员适当的优先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按照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以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

  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影响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组织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为其离队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专职和专职消防员在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并且纳入国家和省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专职职业技能竞赛,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鼓励各地按照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或者其遗属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影响火灾施救工作,并且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消防车(艇)或者消防器材装备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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